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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面上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完成

文章来源:法治建设室   发表时间: 2017-11-15    点击量:

   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已初步建立


  正义网北京11月1日电(记者王治国 戴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1月1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他表示,全国检察机关面上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完成,初步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

  曹建明说,2014年以来,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下,全国31个省区市和兵团检察机关分3批开展试点。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各省级检察院普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最高检机关今年6月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10月起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2013年3月,最高检与中央组织部共同发布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人员明确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2015年10月,与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共同发布试点方案,建立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2016年5月,与中央组织部共同发布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2016年6月,与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又共同发布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今年3月,最高检制定建立健全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分类定岗、规范管理。今年5月,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共同发布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省级统筹配备聘用制书记员。

  ——推行员额制改革,择优遴选检察官承担办案任务,促使检察官回归办案本位。经严格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审议、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等程序,全国检察机关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84444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2.78%。其中最高检机关首批遴选228名员额内检察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1.89%。通过这项改革,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

  ——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赋予员额内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并明确相应司法责任。最高检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各省级检察院统一制定辖区内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根据案件类型、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完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制度。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完善司法责任体系,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推动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提高职业尊荣感。在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和中央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建立并落实与检察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出台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建立检察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

  ——以基层检察院为重点,稳步开展内设机构改革。2016年8月,最高检与中央编办联合发布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综合机构与业务机构同步改革,机构精简与职能优化统筹推进。至今年9月,全国1854个检察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内设机构大幅精简,大批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

  ——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2014年12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先后挂牌成立,着力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和办案机制,至今年9月共办理跨地区案件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知识产权、海事等特殊类型案件1137件。

  ——积极稳步推进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市、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委托市级党委管理。政法专项编制收归省级统一管理,根据人均办案量,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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