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该解释对正确实施新行政诉讼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指引作用。由于该解释是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部分新制度、新条款作出的配套规定,条文内容较少,未规定的部分仍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事实上造成了新旧司法解释并存的局面。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如何准确适用新旧司法解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2015年10月,全国人大在审议周强院长所作的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专题报告时,要求尽快制定全面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行政诉讼法全面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广泛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及行政法学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送审稿》共163条,主要对受案范围、管辖、原告资格、复议机关作被告、起诉期限、滥用诉讼权利、判决方式、再审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等十个方面、十九个涉及新行政诉讼法重大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整合、修改和完善,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解释送审稿进行修改,按程序适时发布。本解释发布后,旧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