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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规范自行补充侦查提升办案质效

文章来源:法治建设室   发表时间: 2017-12-14    点击量:

  为进一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公诉部门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山东省无棣县检察院于今年3月制定了《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积极探索审查起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司法实践中,由于受思想认识、工作机制、侦查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退回补充侦查中退而不查、查而不透的现象屡有发生,不但损害当事人程序上的正当利益,也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但囿于各方面原因,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自行补充侦查制度。实际上,自行补充侦查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和完善证据链条的重要手段,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架构中有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鉴于此,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及时制定并实施了《细则》,探索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主要内容有:

  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范围和对象。坚持“依法、适度、有效”的原则,将自行补充侦查作为完善证据链条的有效补充,明确规定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补充侦查不积极、侦查活动涉嫌违法等八类应当适用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同时,将自行补充侦查纳入检察官司法档案,对于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使案件得以公正、及时处理的,予以加分考量;对于违反程序滥用自行补充侦查的,予以扣分追责。

  规范自行补充侦查的流程和期限。自行补充侦查,由员额检察官提出补充侦查意见,经检察长同意方可启动。决定进行自行补充侦查的,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且高度重视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同时,建立全案审查制度,从全院抽调熟悉刑事检察业务工作的4名资深检察官组成案件审查组,对自行补充侦查案件全程监控和把关。

  突出侦查过程中检察监督作用发挥。对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追诉漏犯、漏罪等案件线索,侦查违法线索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记录在案,固定相关证据,保守侦查秘密,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经检察长同意,可开展追诉漏犯、漏罪或纠正侦查违法等侦查监督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必要时,可以申请法警、技术等部门提供支持和协助。另外,自行补充侦查中注重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律师执业权利,对涉及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案件,注重办案和合理保护并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细则》实施以来,共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17次,在受理案件数量和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同期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比例下降47.3%。同时,积极发挥该机制的辐射引领作用,助推公诉工作质量全方位提升。

  侦查监督实效逐步凸显。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如,在审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过程中,承办人发现其存在更换血液样本的行为,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机制,最后成功追诉3名漏犯。

  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自行补充侦查,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如,在办理本市某重点企业下属公司袁某等7人涉嫌非法拘禁记者案件过程中,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承办人两赴济南听取被害人意见,调取了被害人保存的相关证据,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该企业整体上市解除了后顾之忧。

  公诉队伍综合素能显著增强。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的运行,有效提高了干警证据审查意识和能力,以此为契机,分批次选派公诉部门优秀青年干警到交警队、环保局、价格认证中心等进行单次15天以岗代训活动,提升干警的侦查能力,进而借助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与侦查技术,发挥检察机关较高法律素养及完善组织证据的优势,使自行补充侦查最大程度满足办案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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