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决胜之年,为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难”攻坚战,有效打击有财产履行能力而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权威,大力弘扬社会道德诚信,2018年6月5日上午,沾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弘扬了社会正能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7日,沾化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更名为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霍某甲赔偿原告霍某乙经济损失四余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霍某甲未履行支付义务。
2008年1月22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对霍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霍某甲仍未履行。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霍某甲于2008年4月3日被沾化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
通过财产查询,沾化区人民法院发现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霍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中的的账户中有十余万元现金存入并转出。该院经研究,认为霍某甲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已经涉嫌拒执罪,决定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二天,被告人霍某甲慑于法律的威慑力,终于与申请执行人霍某乙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霍某甲在侦查阶段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积极悔罪。该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霍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该案的判决体现了沾化区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向全社会表明了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推动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被告人霍某甲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到因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存在一个质变的过程,该案的案发过程与审判结果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足以告诫社会上的失信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要坚守诚实信用,敬畏司法的公信力。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