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6月27日电(记者黄海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戴长林介绍,规定第一条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定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列举了几种“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其中包括: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等。
规定中第二部分“侦查”中,有针对性地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其中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规定中第三部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设置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程序。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同时,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为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被告方有效取得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切实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等问题,规定第四部分“辩护”部分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据悉,该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