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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70%试点法院成立独立建制审判庭 转变审判理念创新工作机制 家事审判改革取得明显进展

文章来源:执法督察信访室   发表时间: 2017-12-14    点击量:

 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新乡市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法制日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全国绝大多数试点法院成立专门家事审判机构,其中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和少年家事庭占70%,82%的试点法院布置了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庭。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全国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以来,各高院和试点法院扎实推进试点改革,在转变审判理念、强化机构人员配置、推进建章立制、创新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对于全面推动家事审判改革、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创新

  “家和万事兴”,走进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区,首先映入眼帘便是这5个大字。暖色调的装饰、家事文化长廊、滚动播放的轻音乐,心愿感悟墙、圆桌审判庭……以“家”的氛围营造的家事审判庭不再是冷冰冰,而是充满温馨。

  试点法院探索以“和”为主旋律、以“情”为主调的审理模式正是家事审判理念变化的一个缩影。不少家事审判法庭采取“客厅家居式”的布置方式,设立家事调解室、心理咨询室、感情修复室,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劝解,助推纠纷的化解。

  近日,牧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由于更年期,情绪激动,法官发现双方并无实质矛盾,而且子女也说平时父母感情不错。法官做工作后向他们发出了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经过一段时间的情感缓冲期,女方主动要求撤诉和好,挽救了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

  牧野区法院院长徐明慧说,在离婚冷静期过程中,法官并非消极等待、不作为,而是与双方及时沟通、了解近况,促进双方冷静解决矛盾。

  作为家事审判的一项工作创新,离婚冷静期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自试点以来对200余件离婚案件设置冷静期,其中132对夫妻重归于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70件离婚案件设置冷静期,其中307件经调解和好或者撤回起诉。

  杜万华说,各高院和超过70%的试点法院结合本地家事审判的特点制订了相应的审判规则,辽宁、内蒙、安徽等高院以及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试点法院制定了全面的审理规程。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家事案件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婚姻冷静期、诉前调解、案后回访等制度,均取得良好成效。

  家事审判引入心理辅导干预,成为各试点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较普遍做法。如温州中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心理咨询师参与家事审判工作。海南省部分试点法院创设亲子关系报告制度,委托调查员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或者委托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测试,形成报告供法官参考。

  深入开展多元化解纠纷机制

  家庭建设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做好家事审判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离不开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据了解,今年7月19日,最高法主持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和全国妇联在内的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起了示范作用。

  目前,各高院和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当地综治办、民政、公安、妇联、社区服务等部门创建了形式多样的合作方式,超过80%的试点法院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或者达成了合作事项。

  “自2015年7月份家事改革以来,牧野区法院共接受家事案件796余件,诉前调解651件,诉前调撤率为60.3%。” 徐明慧告诉记者,当事人因为家庭纠纷来到法院申请立案,立案庭的工作人员首先会向双方送达一张家事纠纷诉前调解温馨提示彩页,引导当事人进入家事案件调解区。

  据了解,新乡法院积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以离退休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教授、法律服务志愿者和民间“五老人员”为骨干力量,积极参与家事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处。如牧野区法院便有186名兼职家事调解员。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借鉴国外“陪审团”制度并糅合“老娘舅”调解模式,由专家型和民意型两类人员全程参与调解,目前调解案件65件,调撤60件,服判息诉率达到100%。

  广东高院联合广东省妇联在全省法院全面推开家事调查员工作,制定配套落实文件并聘任首批家事调查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与区妇联合作聘请25名乡镇妇联主席担任特邀调解员。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在区政法委的统一指导下,由各综治成员单位选派出134名工作人员担任家事调查员。

  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成效显著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工作也是全国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重要工作。

  据了解,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183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赢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本质上是一种行为保全,对申请人的证明责任不能要求过高,不能等同于离婚判决中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法官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只要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很可能再发生家庭暴力,就要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要向被申请人说明,对他(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意味着他(她)就是施暴者。”杜万华说,各高院和试点法院要把好关,要联合当地妇联组织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解除被申请人的思想顾虑,转变法官的理念,更及时更准确地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上海市四家试点法院均与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建立了反家暴协作机制,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湖南高院牵头与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解决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过程中的程序性、规范性问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立案绿色通道,实现了快速立案、迅速调查、及时处理的应对机制。浙江一名当事人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权威。

  杜万华说,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与公安部的协调,争取明确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具体职责。各高院和试点法院也要努力与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妇联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的合力。(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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