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女审判员左某受托帮助一涉诉企业找人打听案情,并先后接受钱款等共计7万余元。《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自述 受托过问案件收取美金和礼品
49岁的左某案发前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左某供述称,2013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员惠某给她打电话说中厦集团在陕西有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最高法院指定陕西高院再审,惠某想让她在陕西高院找人帮忙落实最高法院的裁定,意思就是让她在陕西高院找人帮中厦集团胜诉。
她找到了陕西高院审委会的一名专委张强(化名),跟张强讲了中厦集团的案子,希望专委能对案件的证据把把关。张强说自己的身份直接接触案子不方便,让左某去西安再说。
从2014年1月,左某与惠某和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先后多次到西安斡旋此事。左某说,在帮助中厦集团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她收了杨某1个葆蝶家(Bottega Veneta)牌(以下简称“BV牌”)男士包,杨某和惠某给的8000美元,这些财物她都上缴最高法院纪检组了。
左某自述收受请托人财物过程
左某和惠某、张某、杨某一起到西安见了张强和陕西高院审监庭的一个庭长,收受请托人1个葆蝶家(Bottega Veneta)牌的男士包。
左某和惠某到西安见了张强,惠某在左某的房间里给了左某1个牛皮纸袋,里面有2000美金。
惠某说想直接联系一下具体办理案件的人员。左某和惠某到西安和一个审监庭庭长吃了饭,席间惠某向该庭长提出希望中厦集团能够尽量少承担责任的请求。这一次,惠某又给了左某一个装有2000美金的牛皮纸袋。
张强与左某、惠某再次来到西安,张强说此案可能要发回西安中院审理。这次惠某在酒店给了左某2000美金。
那天是左某生日,左某和杨某在东交民巷饭店门口见了面,杨某下车时将一个信封扔在左某车上,还祝她生日快乐。左某称信封里装的是美元,她没具体数,估计大约二三千美元。
案发 起初未完全坦白不承认收美金
据悉,该案案发是因2015年1月最高法院监察局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左某涉嫌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托斡旋案件,并收受案件当事人送的苹果手机和BV牌皮包的线索。
2015年4月20日最高法院监察局对左某立案调查。4月21日监察局工作人员给左某打电话让其配合调查,左某于当日自行到监察局接受调查。
到案后,左某承认其收受了杨某赠送的BV牌男士包1个,但并未承认收受其他财物。
2015年5月15日至29日,监察局根据杨某和惠某的证言对左某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谈话,左某才承认了其收受杨某和惠某赠送的美元8000元。
最高法院监察局于2015年6月12日将左某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证人 通过左某搭线才认识陕西高院的人
惠某在证言中称,2013年12月下旬,他的同学中厦集团总经理张某说集团在打官司,案件已经发回陕西高院再审了,并把一些案件材料交给他。
他拿着材料回去研究了一下,觉得中厦集团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案子当时由中厦集团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杨某负责,他跟杨某提出这个案子应该向陕西政法委或者人大反映。
但是杨某不认识这方面的人,惠某想到了最高法院的左某,在12月底他给左某打了电话,向左某简单介绍了中厦集团案件的情况,希望左某帮帮忙,左某答应了。
2014年10月,陕西高院将中厦集团的案子裁定发回西安中院重审,他和左某去西安找张强了解情况。为了中厦集团的案子他一共去了西安11次,左某去了4次。如果没有左某的关系,他肯定认识不了张强等人。
碍于左某职务不好拒绝她的不正当要求
张强在证言中称,自己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左某。2014年1月,左某给他打电话,说中厦集团的案子发回陕西高院了,具体的事情见面再说。
过了几天,左某到了西安,称说中厦集团有个再审的案子在陕西高院,希望他能帮忙把把关。他说最高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肯定要上审委会,陕西高院会认真负责审理的。
其间左某说上海高院的惠某等人想见他,并向他介绍了惠某和中厦集团的杨总。
过了1个月左右,左某和惠某来西安,他们一起吃了饭。后来左某打电话说想见审监庭庭长,他就给了电话,至于之后怎么联系的,他就不知道了。其间,惠某来过西安几次。
2014年12月份左右,左某和惠某再次来到西安,他在酒店与二人见了面。他认为中厦集团是应承担责任的,左某和惠某的请求是不正当的,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最终发回西安中院重审了。
张强称,左某是最高法院审监庭的法官,鉴于左某的职务,左某提出的要求他不好拒绝,所以他才和惠某、杨某见面的。
判决 构成受贿罪因已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
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左某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的便利条件,接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员惠某和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的请托,通过违规向相关法院领导过问案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
左某于2014年1月收受杨某给予的BV牌皮包1个(价值人民币21000元),于2014年3月、4月、10月三次收受惠某给予的美元共计6000元,于2014年11月27日收受杨某给予的美元2000元,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079元。
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鉴于左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案扣押的受贿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左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左某称,她没有干扰中厦建设集团案件的办理,也没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014年3月、4月、10月其去西安时收取惠某的钱款;原审对其量刑过重。但其上诉理由二中院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左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的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二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