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和制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确保金融债权安全,维护金融秩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惠民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打击对象包括我县行政区域内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以及与该债务人共同逃废银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关联机构)。
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是指的:
(一)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1.以虚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诉讼等方式抽逃、隐匿、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2.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隐匿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3.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
5.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损害银行债权的;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8.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
9.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的;
10.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二)关联主体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1.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2.与债务人串通,通过虚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等方式抽逃、隐匿 、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3.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
5.其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二、多部门联动,依法严厉打击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政法委,集中公检法、金融监管部门及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力量,依法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二)认真摸底排查。各有关单位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对照认定标准进行摸底排查,对发现的涉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应当及时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应材料,依法依规确定重点打击对象。
(三)依法严厉打击。对被依法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并拒不改正的债务人,合理设定宽限期。对宽限期限内主动还款并于宽限期届满前积极归还贷款的债务人,可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宽限期内未主动归还贷款或经催收后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保全财产,同时将打击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贷款授信、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严正警告:有逃废债行为的债务人和关联机构要面对现实,认清形势,不心存侥幸,本着对自己、家庭、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诚信守法,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向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拒不到案的将进行依法通缉。对采取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调查或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惠民县委政法委员会 惠民县人民法院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惠民县公安局
惠民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惠民县银监办
中国人民银行惠民县支行
惠民县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