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法律顾问 筑牢法制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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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法律顾问 筑牢法制基石
我县严格遵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2014年7月25日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惠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由惠民县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惠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要求,通过网站以及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发函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选拔政府法律顾问,根据能力、方便、公开的原则,拟定法律顾问候选人名单,经我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确定了来自滨州市和我县的六名律师事务所主任为我县政府法律顾问,由我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举行了聘任仪式,向法律顾问颁发了聘书。同时,根据《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要求,我县所有镇(办)、县直及驻惠单位、部门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我县法律顾问工作全面落实。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决策。根据政府工作实际需要,自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来,法律顾问先后列席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2次县长办公会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敢于说不”,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不仅符合政府要求,更要符合法律规定,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预防了法律风险。
二、参与政府合同论证,促进政府公益事业发展。对政府合同提供法律审核意见,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议4次,分别对污水处理特许协议、燃气特许权协议等政府公益合同进行了集中讨论、法律论证,改变了对政府合同的认识,提升了依法防止合同风险的意识,使我县、我县有关部门认识到政府合同,无论是许可还是特许经营,应该要淡化行政意识,努力做好到依法许诺、依法履行。
三、探索参与行政复议,提高复议公信力。我县法制局在探索中,尝试由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复杂、影响广的复议案件,尝试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复议的审查工作,对于申请人不服国土土地处罚案、不服治安处罚(邻里纠纷)等3件疑难复议案件,法制局组织法律顾问、审委会成员进行现场调查,然后召开审委会会议,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形成讨论意见,根据讨论意见提出复议决定意向,体现了复议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这样的复议案件没有出现诉讼,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参与诉讼工作,提高应诉能力。我县以前对于行政、民事诉讼案件,多由相关部门或是工作人员进行应诉。自法律顾问制度实行后,尝试由法律顾问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使我县彻底改变了过去认为“被诉不好”的观念,只要是合法的,只要是合理的,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是真正的法治政府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