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基层社会治理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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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基层社会治理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来源:吉安政法网
所谓社会治理,从政法综治工作角度看,通常的理解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群众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系统工程。
基层社会治理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其治理过程和结果直接关系到群众利益,也直接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根据以乡镇工作实践的经验教训及对今后工作的思考,我们认为把握以下最基本原则是有必要的:
一、公开原则——社会治理之基础
所谓“遮遮掩掩让人疑”,没有公开则难以公正、公平,公开是社会治理得到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公开主要包括“一公布两义务”。
“一公布”是指将社会治理的运行依据、过程和结果向服务对象和群众随时公开,使群众对办理全程明明白白。除依法应予保密的,一切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治理机关作出影响服务对象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是“透明的”,包括让群众依法查阅、传阅及复制。有关工作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治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社会治理公开可以满足群众的知情权,满足群众对信息的需要,有效防止“误解”的滋生,也有利于公民对社会治理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治理机关的信赖。另一方面,公开是监督治理机关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如果将政府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使群众在知悉中能够公开、公正的评论,可以有效地防止社会治理中的各种专断和腐败,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而允许群众评论和监督并及时给予积极回应,还能够避免“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起到情绪“减压阀”的效果。
“两义务”是指社会治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公示义务和解释义务。公示义务是指社会治理机关在其办公场所,将其受理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材料等示范文本予以公示,既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也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解释义务,面对日益复杂的管理制度以及越来越多法律的规定,群众在许多情况下需要治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一次性告知、耐心接受咨询以及其他协助,否则在某些情况下,群众的权利便难以实现,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办事群众看——看得清清楚楚,听——听得明明白白,对社会治理工作就能产生信任,积极配合和参与,社会治理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水到渠成。
二、协作原则——社会治理之保障
社会治理是系统工程,是依靠政法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通过多种途径,在多个层面实现社会稳定的大目标,“协作”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协作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部门内协作。每一个部门是由不同的科室和各负其责的共同组成的,他们之间的协作以自上而下的“纵向协作”为主。部门内的协作不是简单的上级发布命令,下级遵照执行的问题,而是如何减少下达上传环节并互相适应、相互协调的过程。首先,作为上级部门,在社会治理工作的指导中要发挥“前瞻性”作用,尤其在制定工作方案时,要广泛开展调研并积极吸收来自“一线”的意见,决不能朝令夕改,或“我说你照办”,或照搬外省经验搞“一刀切”。对下级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给予研究并尽可能积极解决之,不能以“只看结果不管过程”给予漠视,否则只能严重挫伤具体实施人的工作积极性,而使社会治理工作事实上陷入“应付”的境地。其次,作为下级部门也不能“坐、等、靠”,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开展工作,自已不断去摸索社会治理的规律,并将自己所获成功经验或教训及时供上级部门参考研究。在坚决执行上级决定的同时,要果断把自己的建议提出来,甚至主动为上级出谋化策,以“自己事”的态度尽力协助上级部门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如能如此,上下同心,社会治理工作必能更快地步入快车道。
2、跨部门协作。每个部门的职能不尽相同,但共同的目标一致,这是协作的基础。跨部门协作的优势明显:首先增加工作力量。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人员偏少,工作负担重,如果部门间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无形中“新添”人员,更利于工作的顺利、及时开展。其次强化工作力度。社会治理事涉面广,部门协作丰富治理的手段和层面,能更有力发挥作用。再次提供互相学习的平台。“闭关自守”对一个职能部门而言,意味着它缺乏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能力,“协作”是“走出去、请进来”自我壮大的过程,通过“协作”才会清楚地发现自身不足之所在,感悟到别人“高明”之处。具体而言,“协作”要实现“主动”建立信息共享,各部门都有自己的信息员队伍,以及日常的积累性信息,把这些“家底”不保留的互相“抖抖”,以提高有效抓住工作重点、难点、焦点的能力;“主动”加强工作协同,本着“首问责任”的精神不互相推诿,善于对接,共同进行分析讨论,制定综合性解决方案,协同回访,巩固工作成果;“主动”增进日常交流。俗话说“三年不进门,亲戚也不亲”。增进日常交流,有利减少合作的“磨合期”,又能增进“合作”的认同感。“感情深,工作真”,当协作成为一种“习惯”和“传统”时,必能为创建和谐与稳定实现“1+1﹥2”的成效。
3、干群协作。当前,全国范围都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社会治理也必须走群众路线,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我们的干群协作水平现状如何?应当要承认,其水平并不高。在乡镇社会治理中,少数村干部是主要的依靠对象,而普通群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利就上,无利则躲,许多群众性组织只是形式上存在。近段时间,在长沙、成都、广州等地先后发生当街砍杀和群众逃散事件,又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群众面对社会治理中的被动心态。因此,深化干群协作首先必须取信于民、施惠于民,通过为民服务体现治理中的便民、利民,唤醒群众的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其次要教会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本领,针对社会治理中出现的问题敢于也善于面对,从而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性。
三、法治原则——社会治理之灵魂
任何治理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的底线,这就是法律。社会治理强调法治,源于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中的最高权威、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当前来看,贯彻法治原则的关键是“两个依法”:
1、依法服务。过去强调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今天我们要说“尊重事实,依法服务”。某市一名窗口警察,在接受群众申请过程中,受到一名群众无理挑衅和辱骂,该民警具理力争,被该群众当面吐口水,该民警还手,将群众鼻子打伤流血,此事被某报记者“捕捉”到后以“××民警扬威服务台,××群众喋血公安局”为题失实报道。事后,民警被行政记大过,该局领导亲自上门向被殴群众道歉……我们一直强调为人民服务,一直强调群众永远是对的,却从来没有反思过,人民也是会犯错误的,群众中也有“坏蛋”。恶果是管理成了一件危险的事情,因此导致不敢作为现象日益突出,队伍凝聚力涣散,战斗力下降。依法服务强调:岗位责任内的事情不能不作为,岗位责任外的事物不可乱作为;严格执法的范围和手段,积极保护工作人员的人格和尊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关心爱护每个工作人员;对于胡搅蛮缠,甚至恶意侵害工作人员的人,不能因“讲服务”而放松对这些人的制约、管理和制裁,如此法律的权威才是完整的。
2、依法维权。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社会治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维护群众的权益;二是人民群众通过不同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前者强调的是主动服务,后者突出是借力捍卫,其前提均是依法。作为社会治理机关而言,是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和完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与机制,把维权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减少随意性,同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绝不放纵非法维权的行为。作为群众而言,应该摒弃“大闹大有、小闹小有、不闹没有”的心态,算好“法律帐”,从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这也要求社会治理机关加强法治宣传,积极帮助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帮助群众学会依法维权。
四、余想
1、社会治理需要“无为”。 无为而治的思想首先是由老子提出来的。老子认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而且一再强调无为才能无不为,所以无为而治并不是什么也不做,而是要靠万民的自为实现无为无不为,靠万民的自治实现无治无不治。在道家学派的眼里“无为”其实就是无主观臆断的作为,无人为之为,是一切遵循客观规律的行为。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一位政协委员曾说“如果政府要你养猪,你养鸡就对了”,细想之下,恰巧与老子的思想相反相成。在社会治理上我们有时过分的强调统一性,却少有了灵活性,追求了共性却扼杀了个性。曾有一个村委会的某间办公室门上钉着六块牌子,村主任也很无柰,“我们村委会就这么几房子,那个上级部门规定要设这些,这个上级部门规定要设那些,只好这样呀。”这种华而不实的现象确实应当引起深思。
2、社会治理需要“硬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把政法部门喻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刀把子”。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正确使用“刀把子”,政法部门也应当发挥“刀把子”的“硬度”。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乃至一度发展到“无事不闹”,其中重要的因素就是对政法部门的不信任。当前,某些人仗着“特殊”的身份或关系,或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做着违法乱纪的事情,政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行动犹豫,甚至有“以钱抵刑”等。再从政法部门内部看,确实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使群众用“放大镜”冷眼相向。俗话说的好,“打铁还需自身硬”,大概就是这个道理。以上指的是要“内硬”,另外一面还要“外硬”。昆明发生的恐怖事件时,最初公安干警只能用血肉之躯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用鲜血践行保卫人民的诺言,但也难以有效把事件控制在初发阶段,血的教训应该吸取。“刀把子”硬,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实实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