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研究通过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会议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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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切实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深入开展,3月12日,开发区院检委会讨论通过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会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会议的遵循原则、主要程序、参加人员及跟进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四章十四条,分别为总则、诉前会议程序、跟进监督、附则。

一是明确了诉前会议的适用情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会同被监督的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召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会议,听取各方意见,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明确了诉前会议的程序。人民检察院作为主持方负责诉前会议的组织召开等相关工作。诉前会议程序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基本案情及提出检察建议的相关情况;被监督行政机关陈述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整改方案及落实整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各方对整改方案发表意见;被监督行政机关作履职承诺;检察人员发表监督意见。

三是明确了跟进监督整改的具体措施。检察建议回复期届满后,被监督行政机关积极作为,整改方案得到具体实施或者全面落实,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再遭受侵害,则根据办案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制作《结案决定书》,报检察长批准后,诉前程序结束。检察建议回复期届满,被监督行政机关仍未履职或者仅部分整改,履职仍不充分、不完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则根据办案程序,经检察长批准,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监督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会议填补了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之后,提起公益诉讼之前案件处理程序的空白,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了诉累,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