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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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凡被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尽快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此期间全部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及闹市区大屏等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未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还将被限制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出入境、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其本人及其子女招录(聘)为公务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党和参军入伍,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或村支两委干部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通报至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通报至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方面予以限制。
三、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尽快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否则将按上述通告内容依法予以严厉制裁。
本院欢迎和鼓励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提供线索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账户名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 号:1575 9001 0400 14889
被执行人向区院账户转款时应注意备注案件的案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姓名。
举报电话:0543-3650131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