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检察院出台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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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控辩双方攻防手段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各项诉讼权利,实现辩护律师参与审查逮捕工作的机制化、常态化,我院在创新建立抗辩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规定》。
一、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提升意见听取效率
阳信县检察院充分考虑审查逮捕期限短、案多人少等因素,通过探索调研,依据不同案件特点对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等做了具体规定。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运行抗辩审查机制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就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以及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方面,以提供书面材料或者会见案件承办人、参见抗辩“听审庭”等方式向检察机关发表意见。
二、重视程序,力求规范,严格意见听取流程
阳信县检察院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作为有效开展司法规范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切入点,在创新审查逮捕工作机制过程中高度重视程序设计,将律师参与抗辩审查的具体流程、听取律师意见方式等明确要求,细化分类。对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期间辩护律师要求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等多种情形均作了详细、合理规定,同时对进行审查辩护律师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辩护资格条件进行细致审查,在根本上确保程序规范。
三、强化监督,扩展渠道,注重侦监线索发现
阳信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平台作用,对辩护律师提出侦查活动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的,侦查监督部门要求侦查机关出具书面说明,必要时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全部讯问笔录、调取相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调取犯罪嫌疑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情况等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并视具体情况依照侦查活动监督程序办理,注重侦查监督线索发现,使律师意见成为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线索来源,从而拓展线索发现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