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中国制造”为“精品制造” 才能赢得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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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央广财经评论》“国策汇议”专栏关注:变“中国制造”为“精品制造”,才能赢得大市场。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如何促进消费品质量升级,让老百姓买到品种更多的国货精品,是国务院关心的大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议题之一是,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地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

消费品升级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此前,李克强总理曾多次提到老百姓出国购买电饭煲、马桶盖等事例。昨天会议一开始,李克强总理就提醒大家,要深刻认识消费品工业升级的重要意义。他说:“千万不要小看这些小产品啊!‘中国制造’这些年行销全球,正是依靠这些‘小东西’,开拓了大市场!”

总理说,中国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后,大众对消费品的需求正在转变升级。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相对完整的消费品工业体系,但仍然面临高品质产品不足、产品种类不够丰富等问题。要立足大众消费品生产推进“品质革命”,推动“中国制造”加快走向“精品制造”。

“品质革命”首先是市场的事,这一点常务会上说得很明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也就是说,电饭煲的有效供给,还得靠企业,政府不该直接管。政府应该也必须管的,是政策和制度环境的有效供给。

针对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这次常务会提出:一是完善市场准入,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及目录和不合理收费。二是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引导企业树立质量为先、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立足大众消费品生产推进“品质革命”。三是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推进国内消费品与国际标准对标。四是强化监管,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如何变“中国制造”为“精品制造”,赢得大市场?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共同做出解读评论。

经济之声:要让一家家企业以工匠精神专注于产品,政府创造和守护良好的市场环境,降低制度性的交易成本,是最重要的前提。在继续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方面,哪些工作必须跟上?

周天勇:一是政府要放开准入,因为一些新产品出来后,如果没有相关的资质就不能到市场上去卖。二是要对劣币驱逐良币这样的现象加强监管,比如奶粉里面含了什么,质量是高是低,消费者是无法检测的,这在市场上叫信息不对称,这是市场失灵的事,政府要管。

经济之声:昨天的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还提到了他在山西考察期间遇到的一个例子,一位创业者说他们研发的太阳能摩托车采用全新技术,在海外市场卖得很好。但因为技术太新,没有被列入到相关产品目录,无法进入国内市场。总理说,“现在我们市场准入目录太多了,很多创新的产品都没法卖!别说鼓励支持企业创新了,连市场大门都进不来啊!”您适才也谈到,首先是完善市场准入,具体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周天勇:首先必须注意到,许多创新的高手在民间,现在这些人大多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工作室里,有的甚至就是个人,而不是在科研院所或者大的国企里,他们没有大型国企和科研院所所谓的研发资质。其次,没有资质的人研发的这些产品,要让有资质的那些人去评审,很多时候他们会觉得不可思议,怎么会有这样一个和传统不一样的新想法?于是出现总通不过的情况。第三,有些产品,比如太阳能摩托车,为什么不能进入中国市场?就是因为没有通过安全评审、环保评审等,没有列入产品目录,因此应该减少对于创新产品的各种障碍。比如对有限责任公司、团队工作室的研发资质实行国民待遇同等化;一些新研发出来的好产品,未必一定要拿到有资质的机构去评审。

经济之声:李克强总理昨天还谈起了他几年前在瑞士考察家庭农场时,当地负责人介绍,他们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年只对各农场开展两次检查,一次是固定时间的“普查”,另一次则是通过“摇号”的随机抽查。一旦发现产品不合格,轻则取消农业补贴,重则永久逐出市场。这方面也是我们所欠缺的,加强监管,严惩假冒伪劣。具体说,监管机制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完善?

刘俊海:“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首先一定要擦亮市场的眼睛。总理提到的瑞士农场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擦亮消费者的双眼,让消费者学会用钞票来支持诚信的企业,用脚来投票,远离那些失信的、质量滑坡的企业,用诉状去投票,把那些失信的企业推向被告席。

“法律有牙齿”是说,要加大政府的行为监管力度,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避免政府监管当中的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同时也要消除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对等博弈,确保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既要反对大企业滥用垄断优势的行为,同时还要反对不公平竞争,包括打击虚假广告、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现象。

总理在昨天的常务会议上还提到,要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以及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也是亮点。所谓巨额赔偿制度是针对于受害的消费者而言,如果企业生产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除了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还得有一个巨额的惩罚性赔偿。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假一赔三”的惩罚赔偿,如果企业造假、售假规模更大,在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下,企业将会更加疼痛难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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