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法院分析拒执罪适用难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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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法院分析拒执罪适用难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2015年以来,沾化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7起,其中公安机关立案仅1起,对于拒执罪使用率低的问题,该院进行了分析,原因有:
一是追究时段过窄。刑法中将拒执罪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在实践中,部分被告在案件受理阶段就将组已具备履行判决能力的欠款转移,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搜集取证困难。法院在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环境下,证明被执行人采取隐蔽方式转移、损毁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难度较大,任务繁重。
三是追诉途径不畅。对于拒执罪案件,法院没有直接的立案侦查权、逮捕权,公安机关在接受法院移送材料后,要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常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拒执罪追诉程序难以启动。
为此,该院建议:
一是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协商、沟通,明确责任分工,明确移送、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节点时限,建立打击拒执罪常态联系机制,统一裁判、证据审查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拒执罪行为依法得到追究。
二是强化搜证工作。对拒执罪案件查办组成专门的执行小组,克服取证过程中的畏难情绪,全面及时搜集证据,提高拒执罪的立案、公诉概率。
三是实行刑事自诉。赋予案件申请人作为刑事自诉人起诉的权利,对申请人有证据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拒执案件,申请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由法院立案审理,发挥自诉案件可撤销、可调节、可和解的优势,实现对拒执行为的有力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