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正气 致敬见义勇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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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正气 致敬见义勇为英雄

沾化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路方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先辈们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有义者为侠,自古至今,英雄们临危不惧、见义勇为的事例,无不激荡着我辈的内心,指引、鼓励着当代青年们的行为。就在齐鲁大地上,“烟台最美女孩”刁娜,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李京珊,以及今年评选出的10名“滨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一位位见义勇为英雄人物,他们舍己为人的感人事迹,均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起到了正面的模范带动作用。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是雪中送炭,帮助身处困难的人们渡过难关,更是通过公民渺小而又伟大的行为来共同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在当代具有更加积极的作用。

如果我们细心观察的话,见义勇为的义举,每天都在我们身边发生着。记得学生时期经常乘坐公交车上下学,某天乘公交时恰好遇到了公交行窃。当时正值下班高峰,车上一名小偷趁乘客十分拥挤之时伺机作案,将手伸到了一名乘客随身携带的包里,偷取了一个钱包。周围乘客发现后大喊:“有小偷!”公交司机立刻靠边停车报警,车上的乘客虽然工作了一天都渴望尽快赶回家里,却都十分配合司机师傅。警察到来后,成功将这名小偷抓获。因为公交司机和乘客的见义勇为,避免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而当时作为学生的我,不由对他们的行为敬佩不已。近期也有媒体报道,四川一名公交司机唐师傅在惯偷上车后直接播报:“车上有小偷,把自己的包都按好了啊!两个小偷,一男一女,男的高高的,女的矮矮的”,“又上来两个小偷,车上有四个小偷了”。原来这位公交司机经常提醒乘客防范小偷,此前还帮助一名乘客捉到小偷,收回了财物,因而获得了被帮助的乘客送来的锦旗。

有的人,在自己工作的岗位上见义勇为,履行自己的职责;有的人,危急之下,奋不顾身,拔刀相助。2014年冬天,在我居住的小区里,因为租户使用劣质电器引发了一场火灾。多名老人居住在起火房屋周围,老人行动不便,现场情况十分危险。火灾发生后,小区保安和住户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并趁火势尚未蔓延,纷纷不顾危险冲进楼内,先后将腿脚不便的老人背出。物业管理员立即取用灭火器赶到火场,与周围居民一起灭火。在大家的通力合作下,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并未发生人员伤亡,避免了小区住户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我们感动于英雄们的甘于奉献,讴歌英雄们的舍己为人时,他们所付出的血泪和汗水,我们更不应该辜负。英雄们在救人之时,有时情况危急而凶险,甚至需要以牺牲自身的生命为代价,舍己救人,舍生而取义。就在今年12月4日,媒体报道山东小伙郭强为救轻生同事跳入河中,救出同事后他却不幸溺亡。不曾想,获救同事和另外两名当事人对郭强家属和警方咬定是郭强因感情问题而轻生。直到其他人提供证言,三人才改口道出郭强救人溺亡的真相。无独有偶,今年上半年发生在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的“一大学生为救落水儿童溺亡”的新闻也冲击了不少人的眼球,这名叫做孟瑞鹏的大学生救出一名溺水女童后,自身却因筋疲力尽溺亡。然而有媒体却报道,孟瑞鹏不是救人溺亡,而是不慎落水……随后,在舆论追问下,落水儿童母亲接受采访时承认,是她害怕担责任教唆孩子说了谎话。后经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孟瑞鹏溺亡前确有救人行为。被救助者在见义勇为人奉献了生命之后,却选择掩盖事实真相,给见义勇为者的义行蒙上了一层谎言的阴影,着实令人寒心。此类事件引发了社会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极大争议,使见义勇为是否应该为、是否值得为等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

难以忘记,2009年长江大学15名学生见义勇为挽救两名落水少年的感人事迹。在救援中,陈及时、何东旭、方招3位同学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此次事件中参与营救的沙市冬泳队队员杨天林说:“这些年轻大学生,原来是舍己救人的英雄。他们顾不上判断这里的水情,顾不上脱去身上的衣服,就义无反顾地跳入了冰冷的江中!他们哪里知道,即使是熟悉水性的我们,平时救人也要带着救生圈,并且是多对一才能展开救援啊!我被大学生们奋不顾身的壮举震撼了!”

当今社会我们更加强调和注重人的生命权,鼓励在人们见义勇为的同时掌握科学、合法、适当的方式方法,运用智慧实施救助。但是,当我们反复讨论见义勇为是否值得为的时候,当我们纠结于路边晕倒的老太该不该扶起来的时候,是不是在犹豫中错过了最佳的救人时机呢?是不是也就失去了见义勇为中“勇”字的宝贵意义了呢?勇救落水者牺牲的孟祥斌、“最美妈妈”吴菊萍、长江大学15位救助落水少年的大学生们,他们在危急时刻,也都来不及思考和纠结,奋不顾身、义无反顾地站了出来,相信如果有第二次选择的机会,他们还会挺身而出!

自南京彭宇案引发巨大争议后,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各地对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奖励和保障的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进程。《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等先后出台,从制度层面对见义勇为英雄们解决了后顾之忧。而《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更是向前迈了一大步,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防止“恩将仇报”,当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发生纠纷时,要求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对救助人实行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原则,从法律角度为救助者“撑腰”。当然,此次立法也引起了广泛争议,多数人认为法律应该统筹兼顾双方利益,科学界定双方权责,对处于弱势的被救助者利益也应充分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起到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倡导见义勇为行为的作用。

见义勇为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公民良知、良心、良善与正直、正气、正义的统一。正义不是自然而然降临到我们每个人身边的,是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去付出自己的努力去维护的。维护正义也并非都需要我们献出生命,善事不分大小,江海不拒细流,让我们相互搀扶,与人为善,让世界变成一个更加美好的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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